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签了一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了些问题。听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想了解下这个解释到底讲了啥,它能帮我解决合同里遇到的问题不,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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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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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该解释主要是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结合审判实践,对合同法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首先,关于合同的订立方面。解释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时,核心关注这几个要素。比如在买卖交易中,明确了买卖双方是谁,买卖的物品是什么,以及数量是多少,通常合同就成立了。这依据的是《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 其次,在合同的效力上。对于一些格式条款,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是为了保护合同中相对弱势一方的权益,避免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 再者,合同的履行。解释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这对于解决债务清偿顺序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此外,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督促了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于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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