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解释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寻衅滋事罪在刑法里的相关解释。之前听说有人在公共场所闹事被定了这个罪,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行为算寻衅滋事,这个罪名的界限和具体含义到底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作出了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为了更好地认定寻衅滋事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同时,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此外,该解释还对“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就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