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资金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对挪用特定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不太清楚,想了解相关的司法解释内容。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达到什么样的条件会被认定为该罪并立案,这些司法解释是如何界定和说明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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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资金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是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是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是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了挪用特定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有助于维护国家特定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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