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与之相关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关于此罪的司法解释。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非法拘禁罪指的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没有合法的依据,通过关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让他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其中如果“软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案的立案标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况都应当予以立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总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且法律针对不同的情节和后果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要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