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界定。该解释明确规定,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这就清楚地说明了哪些情况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范畴,让大家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该解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举证责任方面,解释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而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简单来说,患者要先证明自己去该医疗机构看过病且受到了损害,如果自己没办法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等情况,可以申请鉴定;医疗机构要是想不承担责任,就得证明自己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 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解释规定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而且,患者可以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这充分保障了患者在使用有问题的医疗产品或输入不合格血液时的索赔权利。 此外,解释还对医疗损害鉴定、责任承担、病历资料的处理等多方面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例如,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这些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