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于公证民事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内容。 首先,明确一下公证的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审理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就是为了规范在涉及公证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如何进行审理而制定的。 该司法解释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比如在责任认定方面,当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是相互呼应的。 在诉讼主体方面,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而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对于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司法解释也给出了一定的标准。公证机构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已经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解决公证民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无论是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还是法院公正审理案件,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使得公证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规范、有序,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