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的是用人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名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它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这涵盖了劳动者通过劳动应得的各种收入。也就是说,只要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合理报酬,都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都属于此类情形。这些规定让认定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更加具体和明确。
“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有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 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该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情形,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一些从宽处罚的情形。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总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为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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