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释义第三十三条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 异议期与主体 该条明确了一个时间范围,即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会有三个月的公告期。在这三个月里,两类主体可以提出异议。一类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人比如之前已经拥有类似商标权利的人;利害关系人则是和该商标有利益关联的人,像可能因为这个商标注册而受到影响的合作伙伴等。另一类是任何人,也就是不要求和商标有特定关系,只要认为商标违反相关规定都能提出异议。 ### 异议理由 1.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包括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特定关系人商标)、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与已注册商标近似)、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得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 **任何人的异议理由**:涉及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限制)、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 ### 核准注册 如果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没有异议,商标局就会核准注册,给申请人发放商标注册证,并且会再次公告,宣告该商标正式获得法律保护。 了解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于维护商标注册的公平公正、保护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也能促使其在申请商标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