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是如何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为您详细解读其关键内容。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解释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比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合同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核心问题。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此外,对于垫资和垫资利息的问题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者,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也是重点关注的方面。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最后,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规定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能够通过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总之,该解释从多个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有效的指引,维护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