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哪些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要是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首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该解释明确了几种无效合同的情形。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参赛选手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如果没有资格却参加了,那比赛结果就可能不被认可。 其次,在工程价款的结算方面,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就保障了即使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情况下,施工方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 再者,对于建设工程的工期问题,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为确定工期是否延误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另外,关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明确了各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