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合同效力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这就好比两个人签合同,一方根本没资格干这个事儿,那这个合同自然就是无效的,法律不认可。这里依据的是《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该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 其次是工程价款结算。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比如合同里约定了每平米多少钱来计算工程款,那就按照这个约定来算,如果因为设计变了,双方对这部分钱达不成一致,就可以参考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来算。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约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也是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再者是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简单来说,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能拿到钱;要是工程不合格,还得看修复后能不能合格,合格了承包人要承担修复费用,不合格就拿不到钱了。这也是有明确法律条文支撑的。 另外还有工期问题等方面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保障了承包人在合理情况下工期顺延的权利。总之,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规定,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