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想了解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里,法律适用方面的具体解释。最近看到一些食品问题案件,不太清楚法律在这类案件里是怎么规定和适用的,比如定罪标准、量刑依据这些具体内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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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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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首先,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方面,它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例如,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就属于此类。这就好比我们购买的水果,如果农药残留严重超标,食用后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种情况下生产、销售者就可能构成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解释明确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比如,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都构成此罪。就像一些不良商家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用的添加剂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解释还对食品滥用添加行为、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于食品滥用添加行为,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而食品监管渎职行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体系,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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