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最近听说了非法集资这种事,身边好像也有人遇到类似情况。我想弄清楚在法律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是怎么应用法律的,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解释,这些规定会对案件的判定和处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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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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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的解释。 首先,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要件。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它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就好比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资理财的幌子,在网络上大肆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不特定的人把钱投进去,这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法律依据就是该《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其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详细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比如一些公司以虚构的项目吸收了众多人的资金,达到上述标准,就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依据的是《解释》第三条的内容。 再者,对集资诈骗罪也有明确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比如一些犯罪分子虚构集资用途,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违法活动,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就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这依据的是《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此外,该《解释》还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其他一些问题,如单位犯罪、量刑情节、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它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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