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怎样的?

我在工作中跟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听说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我想了解一下这个解释具体内容是啥,对我这种劳动争议案件有啥作用,能怎么帮到我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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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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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方面**: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比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当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就是该解释的相关规定。 **加班费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如果要主张加班费,得先拿出自己加班的证据;不过要是劳动者能证明单位有加班证据却不拿出来,那单位就要承担不好的结果。这一规定在《解释(三)》中为劳动者在加班费纠纷中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企业改制在市场经济中是较为常见的现象,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的受理态度,保障了劳动者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比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劳动合同变更等问题引发的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加付赔偿金问题**: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下,要加付赔偿金。《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主张这一加付赔偿金,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更明确的途径。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多个方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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