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工作中跟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听说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这个解释里对常见劳动争议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加班费、经济补偿这些方面,它能对我的争议解决有啥帮助。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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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以下为您通俗解读其一些重要规定。 首先,对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简单来说,如果单位没给你办社保,又没办法补办,让你享受不了社保待遇,你就可以去法院告单位要求赔偿。依据就是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其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意味着这些特殊人员与新单位建立的关系受法律保护,他们享有劳动者的权利。这是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再者,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你要加班费得先证明自己加了班,如果单位有加班证据却不拿出来,单位就得承担不好的后果,这是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另外,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保障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能拿到相应补偿,依据是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总之,该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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