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家在农村,有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纠纷,经过了调解仲裁,现在可能要走法律程序。我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能起诉、证据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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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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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该解释的适用范围。它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发包方,也包括承包方。也就是说,无论是村里集体组织作为发包方,还是农民个人或家庭作为承包方,只要对仲裁裁决有异议,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法律依据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赋予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本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这个程序。比如,在仲裁过程中,如果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对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进行审查。若有这些法定事由,法院会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关于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在证据认定方面,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仍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在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在诉讼中可以提交,但法院会综合考虑该证据的形成时间、未提交的原因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明力。 另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解释也有相应规定。比如,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在仲裁或诉讼中进行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农户发生效力,但承包方代表变更其代表的农户作出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请求、进行和解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所代表的农户同意。 总之,该解释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指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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