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但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几种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首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基于对人身权利的高度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最为重要的权利,法律不允许通过合同约定来免除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时应承担的责任。比如,在一些高风险的娱乐活动中,商家可能会在合同里写“参加活动期间,因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本公司概不负责”,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无效。 其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对方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没有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财产损失。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故意将保管的财物损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财物丢失,此时保管合同里如果有免除保管人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此外,如果免责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卖方设置了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使得买方在货物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几乎无法获得赔偿,而卖方却无需承担什么责任,这种情况下该免责条款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免责条款被撤销后,自然也就无效了。 总之,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要仔细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