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该如何适用返还财产?


在讨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如何适用返还财产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指的是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建设工程合同。比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就会涉及到返还财产的问题。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这是因为合同无效使得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失去了合法依据,所以需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如果该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折价补偿”,因为建设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其具有不可移动性和独特性,无法简单地返还。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此外,在适用返还财产时,还需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是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例如,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仍与其签订合同,那么发包人就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划分有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总之,无效建设工程合同适用返还财产需要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双方过错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