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无效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在买卖合同中,无效免责事由是指那些能够导致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签订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自然也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其签订的合同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来签订免责条款,并非真实意愿的表达,这种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例如,为了逃避监管而故意签订虚假的免责条款。 再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买卖合同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比如,免责条款约定一方可以随意侵害他人人身安全而无需承担责任,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通过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免责条款,受胁迫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该条款无效。 最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存在上述情况,那么该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例如,商家在买卖合同中设置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质量保证责任,加重消费者的维修负担,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 总之,当遇到上述这些情况时,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都应该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