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形式要件但系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是否有效?


在探讨不符形式要件但系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遗嘱形式要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形式要件要求。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等。这些形式要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准确表达和保护。 从法律的严格规定来看,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存在不被认定有效的风险。这是因为形式要件是法律为了保障遗嘱的严谨性和规范性而设定的。如果随意突破形式要件,可能会导致遗嘱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容易引发纠纷,也可能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并非绝对地认为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就必然无效。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该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遗嘱的效力作出判断。例如,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清晰明确,并且有其他证据如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能够佐证遗嘱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定遗嘱有效。 但是,这种情况是相对特殊的,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所以,为了避免遗嘱效力产生争议,建议在订立遗嘱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操作。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遗嘱的有效性,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能够得以实现。总之,虽然存在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但形式不符仍可能有效的情况,但这种情况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在实际生活中还是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来订立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