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案是怎样的情况?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简单来说,就是这样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严重违反了这一基本婚姻制度。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比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像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近亲结婚可能会导致一些遗传疾病的增加,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所以法律禁止这类婚姻。 未到法定婚龄也是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这个年龄就登记结婚,那么该婚姻是无效的。比如,甲(男)二十周岁,乙(女)二十周岁,他们登记结婚,由于甲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就是无效的。 在无效婚姻案中,一旦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相互扶养的义务、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果发现自己可能处于无效婚姻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