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是否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和对象结婚后,发现这段婚姻存在一些可能导致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比如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我想知道如果婚姻被判定无效或者撤销了,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呢?这对我们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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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确实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所说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通俗来讲,就是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这和正常合法的婚姻有着本质区别。在正常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相互扶养的义务、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等。但对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里所说的同居期间财产,不能简单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虽然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总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同时也兼顾了当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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