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拆迁补偿评估价格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且重要的过程,它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操作流程。 首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里所说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在公开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简单来说,就是和你家房子差不多情况、差不多地段的房子在市场上能卖多少钱。 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一规定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参与权和选择权,让评估机构的选定更加公平公正。 在评估方法上,常见的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市场比较法就是通过比较被拆迁房屋与近期类似房屋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评估价格。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的房屋,比如商铺,通过计算其未来的收益来确定价值。成本法是根据重新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或类似的房屋所需的成本,再考虑折旧等因素来确定评估价格。评估机构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评估流程一般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会安排专业的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了解房屋的状况、结构、装修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然后,评估人员会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得出评估结果。最后,评估机构会向委托人提供评估报告。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