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及处理事项是怎样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法律中两个重要的概念,虽然它们都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在构成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在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他人结婚,这就构成了重婚,这种婚姻是无效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也属于无效婚姻。此外,如果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未达二十二周岁,女性未达二十周岁,婚姻同样无效。
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接下来,看看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 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同样适用于关于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需要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才会进行审理和判决。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构成条件、行使权利的主体、请求权的存续期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婚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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