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就不存在加班情况?


在探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存在加班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两种工作制度的概念。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比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他们的工作时间往往不固定,可能随时都在工作,也可能一段时间内比较空闲。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一些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如渔业、制糖业等。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加班问题。因为这种工作制度本身就是为了适应工作性质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的岗位。然而,也有特殊情况。在部分地区,如上海,如果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可以被认定为加班的,企业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这是因为法定节假日具有特殊的意义,保障劳动者在这个时间的权益更为重要。 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存在加班,需要看实际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对比。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另外,如果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不过,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无论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不定时工作制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加班,但在法定节假日可能存在加班情况(部分地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时,是存在加班情况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应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遇到加班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工作制度,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