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30%是否合法?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看到里面约定的违约金是30% 。不太清楚这样的比例在法律上是否被认可,想了解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30%的违约金比例有没有问题,是不是在合法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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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约定为30%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得了解一下违约金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了,就得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能惩罚违约方、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所以,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30%,当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后,如果这个30%没有超过实际损失太多,比如实际损失是100,违约金30,在这种情况下,大概率会被认为是合法的。但要是实际损失很少,比如才10,而违约金达到30,远远超过实际损失,违约方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各种因素,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来判断是否过高并适当减少。 总之,合同违约金30%不能简单说一定合法或不合法,要结合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其他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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