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经营范围的概念。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它反映了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在公司注册申请时需要明确填写。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能仅以超越经营范围这一理由就认定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均认定为有效合同。例如,一家主营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临时承接了一个小型的办公场地租赁项目,虽然租赁业务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但只要不涉及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该租赁合同通常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合同无效。比如,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就会因为违反了烟草专卖的特许经营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在认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应当正确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一般经营范围限制的超越只是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特许经营、禁止经营以及限制经营规定,则其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