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书中放弃土地承包责任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和配偶准备离婚,在协商离婚协议时,涉及到土地承包责任权的问题。我想知道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表示放弃土地承包责任权,这样的约定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想了解在什么情况下这种放弃行为是有效的,什么情况下又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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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土地承包责任权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原理上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自愿放弃财产权益的约定,通常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是这必须是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的真实意志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在完全自愿、没有受到任何外部不当干扰的情况下,清楚地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土地承包责任权。 然而,如果放弃土地承包责任权这一行为是受到另一方的威胁、压制或引诱等违法手段胁迫下签订的,那么这样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能在领取离婚证之后被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合法撤销。例如,一方以伤害另一方或其家人的生命安全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土地承包责任权,这种情况下该放弃行为就是可撤销的。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强调了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虽然该条没有专门针对土地承包责任权,但土地承包责任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益,同样适用关于财产分割的一般性规定。即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土地承包责任权的约定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存在胁迫等违法情形,则该约定可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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