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夫妻离婚时,土地和老房子究竟该如何分配?


农村夫妻离婚时,土地和老房子的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首先,关于土地分配问题。在我国,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与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土地本身在离婚诉讼中不能作为可供分割的标的物。但是,对于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在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其次,对于老房子的分配,要先明确其产权归属,再确定分配方式: - 一方婚前建造且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若未作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归建造方所有。但如果婚前建房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 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结婚居住建造的房屋,若以子女名义申报并获批建设,婚前建造的通常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配偶无权分享;婚后建造的一般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除外)。 - 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一般视为该方家庭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屋的一方需返还对方资助款项;若以子女一方名义取得批准用地,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家庭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离婚分割时可根据出资比例划分房产。 - 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归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其房产份额,否则配偶无权分享。男女双方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分家析产的,婚前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一方父母的房产,未明确赠予夫妻双方的,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 在某些地区,宅基地审批以户为单位,家庭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户的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先分割出夫妻财产份额,再对这部分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土地和老房子的分配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