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废除了吗?


行政仲裁在我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与之较为相关的是行政裁决,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实际情况来看,行政裁决并没有被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就具有行政裁决的性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也有相关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的行为,同样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 这些法律规定表明,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解决特定民事纠纷的行政手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作用。它为当事人提供了除民事诉讼之外的另一种纠纷解决途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有助于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行政裁决并没有被废除,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继续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