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准许撤诉裁定是否需要公告送达?

我有个官司,法院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但我不知道这裁定需不需要公告送达。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公告送达的话会比较麻烦,所以想了解下到底有没有这个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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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诉裁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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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准许撤诉裁定是否需要公告送达,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告送达的概念。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当法院找不到受送达人,或者正常的送达途径都行不通时,就通过登报、在法院公告栏张贴等方式来告知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意味着,如果在准许撤诉裁定的送达过程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法院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然而,如果受送达人能够通过正常的送达方式被送达,例如可以直接联系到受送达人并将裁定书交给他,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能确保其收到裁定书,那么就不需要采用公告送达这种较为特殊的方式。因为公告送达程序相对繁琐,并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所以只有在其他送达方式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才会采用。所以,准许撤诉裁定不一定需要公告送达,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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