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是否由上诉人举证?


在二审中,并非一定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要明确这一点,我们需要先理解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时,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只要是谁提出了某种主张,就需要由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对于上诉人来说,如果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主张或者想要改变一审的判决结果,通常就需要对自己新的主张进行举证。例如,上诉人提出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新的违约行为,那么上诉人就需要拿出证据,像合同、聊天记录、相关的视频资料等,来证明这个违约行为确实存在。 然而,如果上诉人只是对一审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疑,而没有提出新的主张,那么举证责任就不一定完全在上诉人身上。此时,被上诉人如果要反驳上诉人的质疑,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上诉人认为一审中对某个关键证据的采信有问题,提出了合理的质疑,被上诉人若要坚持一审的观点,就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来支持原来的证据是有效的。 在刑事诉讼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二审阶段,如果是上诉人(被告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主张,虽然被告人有权利进行辩解,但人民检察院仍然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二审的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就是由上诉人来承担,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在二审中都应当密切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积极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