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了东西要求需要支付报酬才归还是否违法?


在探讨捡了东西要求支付报酬才归还是否违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拾得遗失物”这一法律概念。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比如丢失的钱包、手机等。当有人捡到这些遗失物时,就成为了拾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表明,拾得遗失物后归还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拾得人不能以要求支付报酬为前提才归还遗失物。如果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可能会构成侵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遗忘物在一定程度上与遗失物类似,如果拾得人以不支付报酬为由,非法占有遗失物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就可能触犯刑法。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过程中产生了必要的费用,如为保管丢失的宠物而支出的喂养费用等,那么拾得人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这些费用。另外,如果失主之前发布了悬赏广告,承诺给予拾得人一定报酬,那么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单纯以要求支付报酬为条件才归还遗失物是不合法的,但如果是合理的保管费用或者有悬赏广告的情况,则另当别论。我们在遇到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既维护失主的合法权益,也保障自己的合理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