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受让方不配合办理股权登记,是否属于附随义务范畴?

我转让了公司股权给别人,合同都签好了,可受让方一直不配合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他这种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行为是不是属于附随义务,我想知道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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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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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受让方不配合办理股权登记是否属于附随义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它并非合同明确约定的主要义务,但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的主给付义务通常是转让股权,而受让方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款。办理股权登记是股权转让完成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股权的合法转移和受让人股东身份的正式确认。虽然在很多股权转让合同中可能没有对办理股权登记的具体操作和配合义务进行详细的书面约定,但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看,受让方有义务协助出让方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意味着,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及受让方配合办理股权登记的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和交易习惯,受让方也应当积极协助出让方完成登记。 如果受让方不配合办理股权登记,出让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出让方可以书面通知受让方,明确告知其配合办理股权登记是其应尽的义务,并给予合理的期限要求其履行。如果受让方在通知期限内仍不配合,出让方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让方履行协助办理股权登记的附随义务,并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出让方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不配合办理股权登记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违反了附随义务。出让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受让方履行协助义务,以保障股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完成和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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