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待定条款的有效性?


要确认待定条款的有效性,首先得明白什么是效力待定条款。效力待定条款所在的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三类情况: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比如一个15岁孩子签订了一份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购买合同,这就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可能有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例如甲没有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和丙签合同,乙的追认决定合同是否有效。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或者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才有效。 总之,待定条款有效性关键在于相关权利人的追认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相对人在面对这类情况时,也有催告和撤销等相应权利来保障自身权益。 相关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原因使合同效力不确定,需特定权利人追认等行为来确定效力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一定限制。 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人。 无处分权人:没有权利对某项财产进行处分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