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对债权人是否具有效力?
我是一名债权人,有个债务人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了。我不太清楚这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也不知道破产宣告对我有没有效力。我很担心自己的债权还能不能得到保障,想了解一下破产宣告在法律上对我们债权人到底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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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认定债务人确实还不上钱了,要对其进行破产处理。 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宣告是具有效力的。从债权行使方面来看,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所有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打个比方,原本约定债务人在两年后偿还的债务,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提前清偿了。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在受偿顺序上,破产宣告会明确不同性质债权的受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这就保障了债权人能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同时,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这体现了破产宣告对债权人行使权利在程序上的要求和规范。所以,破产宣告对债权人在债权行使、受偿顺序和程序等方面都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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