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定责是否需要双方都到场?
我遇到了一起事故,现在交警要进行事故定责。我不太清楚这个过程中是不是必须双方都到场,我担心对方故意不来会影响定责结果,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事故定责时双方到场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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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定责通常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认定的过程。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要求事故定责时双方必须都到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定责主要是基于事故本身的事实和证据,而不是取决于双方是否同时在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交警部门仍会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调查、勘验和鉴定等工作。交警会收集现场的证据,如现场照片、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车辆检验报告等。然后依据这些证据来分析事故的成因和双方的责任。 对于未到场的一方,交警部门可能会通过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其定责的相关情况。即使该方当事人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只要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了事故认定,该认定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未签字一方如果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所以,事故定责并不以双方都到场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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