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与公司签订建楼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要判断行政机关与公司签订建楼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需要从行政复议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此类协议的性质等方面进行分析。 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则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比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 行政机关与公司签订建楼协议,这类协议一般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涉及行政复议。 如果在签订、履行建楼协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因协议履行问题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公司认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如果只是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一般民事纠纷,比如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质量等方面的争议,通常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而应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与公司签订建楼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畴,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行政机关在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是否作出了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存在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情形,公司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