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定金后房价下降是否适用情势变更?


在探讨交定金后房价下降是否适用情势变更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其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房价的正常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范畴。在房地产市场中,房价受供求关系、政策调整、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影响,上下波动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在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定金时,购房者应当预见到房价可能会出现涨跌的情况,这种涨跌的风险是在交易过程中正常存在的。因此,通常情况下,交定金后房价下降不能简单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然而,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导致房价下降并非正常的商业风险,而是由于一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如重大的政策调整、突发的重大经济危机等,且这些因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购房者明显不公平,那么购房者可以尝试主张情势变更。但法院在认定时会非常谨慎,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房价下降的幅度、造成房价下降的原因、合同履行的程度等。 综上所述,交定金后房价下降一般不适用情势变更,但在特殊情况下,若能证明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则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