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政退房是否算违约?


在购房过程中,因新政出台而选择退房是否构成违约,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这两个法律概念。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房产新政通常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房产新政的出台属于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情况,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会对购房者造成明显不公平,比如购房者因为新政失去购房资格或者无法获得贷款等,那么购房者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退房一般不构成违约。 然而,如果新政对合同的履行影响较小,或者虽然有影响但购房者仍然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购房者要求退房可能就会被认定为违约。例如,新政只是轻微提高了首付比例,但购房者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此时购房者无故退房就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遇到因新政想退房的情况时,购房者应首先查看购房合同中对于政策变化等情况的约定。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购房者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说明新政对自己履行合同造成的困难,争取协商解除合同。若协商不成,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新政对自己履行合同造成了重大影响且继续履行合同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