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的诚信之本是否是人民权利保护?

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是不是把保护人民权利当作诚信的根本呢?我不太清楚民法典对于人民权利保护和诚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想弄明白是不是保护人民权利就是它诚信的根本所在,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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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诚信之本确实与人民权利保护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人民权利保护是民法典诚信原则在实际中的重要体现。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而人民权利保护则是强调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的各种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一规定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民法典通过一系列具体条文来保护人民的权利。例如,在物权编中,对公民的各种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合同编中,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诚信原则,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真实、守信,而人民权利保护则是这一要求的具体目标。只有切实保护人民的权利,才能体现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如果民事主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诚信原则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人民权利保护是民法典诚信之本的重要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民法典的核心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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