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前置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时,听说了举证责任前置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适用举证责任前置,它和普通的举证责任有什么区别,对我处理这个纠纷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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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前置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情形下,原本按照一般规则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简单来说,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举证责任前置的情况下,对方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某些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前置的一种体现,被侵权人主张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也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交给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举证责任前置和普通举证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对象不同。普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举证责任前置则是将这一责任转移给对方,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平衡双方的举证能力。在处理纠纷时,如果适用举证责任前置,对于主张权利的一方来说,举证难度会降低,更容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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