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中要挟是否属于严重情节?
我所在的单位最近被查出有受贿情况,听说在受贿过程中存在要挟对方的行为。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单位受贿时要挟算不算是严重情节,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这种情况会对单位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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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单位受贿中要挟是否属于严重情节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单位受贿罪的概念。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该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但并没有直接明确指出要挟属于严重情节。不过,在司法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因素会被综合考量来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要挟行为在单位受贿中通常是指单位以某种不利后果相威胁,迫使对方给予财物。这种行为往往反映出单位受贿的主观恶性较大,手段较为恶劣。一般来说,严重情节的考量会涉及受贿的数额、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损害程度等多个方面。 如果单位在受贿过程中使用要挟手段,可能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首先,要挟可能会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给予财物,这种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其次,要挟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影响恶劣。再者,这种行为也反映出单位的管理和纪律存在严重问题,损害了单位的公信力和形象。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将要挟列为严重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如果单位受贿数额较大,同时又存在要挟等恶劣手段,那么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旦被认定为单位受贿罪且情节严重,单位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因此,单位受贿中的要挟行为虽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为严重情节,但因其体现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会被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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