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属于附期限的合同?
我买了套预售商品房,签了预售合同。现在不太清楚这个合同性质,想知道它是不是附期限的合同。我理解附期限合同好像是到某个时间就生效之类的,那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这个特点吗?我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附期限合同的概念。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或者失效是和某个特定的时间相关联的。 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它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并生效,生效并不依赖于某个特定期限的到来。其生效的条件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期限,比如约定合同自开发商取得某特定许可证之日起生效,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成为了附期限的合同。所以,判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期限对合同效力影响的特别约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