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胜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

我在公司工作,领导说我不胜任岗位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公司因为这个原因解除合同,需不需要给我赔偿啊?我很担心自己权益受损,不太懂这方面法律规定,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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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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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当员工被认定为不胜任岗位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不胜任工作”这个概念。它指的是员工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无法达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正常工作标准。比如销售人员未能完成既定的销售业绩,客服人员无法达到规定的服务指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并且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法定程序。 如果用人单位满足了上述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或者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解除行为就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当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注意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有充分证据以及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以此来判断自己是否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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