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大白话来说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人们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行为。这里的意思表示,就是把你心里想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想法表达出来。比如签订合同,当你和别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的时候,你心里想着通过这个合同来确定双方买卖商品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一种意思表示。一旦合同签订,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像卖方有交付商品的义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而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不需要行为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来追求某种法律效果。例如创作作品,你写了一篇小说,在创作的时候,你可能并没有专门想着要通过这个创作行为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但根据法律规定,从你完成小说创作那一刻起,你就自动获得了该小说的著作权。这就是事实行为,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而不是基于你的意思表示。 两者的区别还体现在很多方面。在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不能构成法律行为;而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法律后果。在法律后果的产生方式上,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权利义务;而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无法通过意思表示来改变。另外,在对行为人的要求上,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签订合同的人要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像一个未成年人创作的作品同样能获得著作权。总之,了解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