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纪委谈话期间退赃算积极退赃吗?

我因为一些经济问题被纪委找去谈话了,在谈话期间我把涉及的赃款都退了。我想知道,在纪委谈话期间退赃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能不能算积极退赃啊?这对我之后的处理会不会有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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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极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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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纪委谈话期间退赃是否属于积极退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积极退赃的概念。积极退赃指的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及时地将非法获取的财物返还给受害方或者相关部门。这种行为体现了犯罪分子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悟,也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积极退赃”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积极退赃的认定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虽然退赃和自首并非同一概念,但在体现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和悔悟表现方面有相似之处。 纪委谈话期间退赃一般是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的。首先,纪委谈话往往意味着相关违纪违法线索已经被掌握,此时主动退赃显示出当事人有一定的认识错误和纠正错误的意愿。其次,及时退赃有助于挽回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失,这也是积极退赃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积极退赃是法院量刑时会考虑的从轻情节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这表明,积极退赃对于最终的量刑结果是有积极影响的。 不过,要构成积极退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退赃必须是主动的,而不是在被强迫或者威胁的情况下进行的。同时,退赃应当是及时的,即在有能力退赃的情况下尽快退还。如果是在纪委多次督促或者已经掌握确凿证据后才被动退赃,可能在认定积极退赃以及从轻处罚的幅度上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纪委谈话期间退赃通常能被认定为积极退赃,在量刑时法院会将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但具体的认定和从轻幅度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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