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这种说法对吗?


在探讨“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这一说法是否正确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免责条款和合同的基本概念。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合同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合同是一个整体,由多个条款共同构成,而免责条款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判断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依据合同整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只要合同整体满足这些条件,合同就是有效的。 而对于免责条款,《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来判定其效力。例如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当免责条款出现这些法定无效情形时,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举个例子,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因甲方运输过程中的轻微失误导致货物少量损坏,甲方免责”。后来发现该免责条款因不合理地免除了甲方的主要责任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比如关于货物价格、数量、交付时间等条款仍然是有效的,双方仍然需要按照这些有效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所以,“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免责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整体无效,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当免责条款无效时,合同其他部分仍然可能是有效的,当事人仍然需要按照有效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因为免责条款无效引发了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