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我跟人签了个合同,对方要卖给我一批货物,结果后来发现这批货物根本就不存在。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们签的合同还有效吗?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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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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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合同有效的基本概念。合同有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需要满足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从这条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指出标的物不存在会导致合同无效。 当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签订合同时,要分不同的情况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如果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不存在,并且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那么合同通常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因为标的物不存在无法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要是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知标的物不存在,还故意隐瞒这个事实与对方签订合同,这就可能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受欺诈的一方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合同后,受欺诈方还可以要求欺诈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无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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