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费用没给合同是否生效?


在探讨约定费用没给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理解合同生效的基本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合同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意味着,只要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比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合同就会生效,而与约定的费用是否支付并无直接关联。 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每月支付租金。当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了,乙不能以还没支付第一个月租金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即使乙暂时未支付租金,也只是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可能会约定以支付费用作为生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后合同才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没有支付约定的费用,那么合同就未生效。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约定费用没给不影响合同生效,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支付费用为生效条件,那么未支付费用时合同就不生效。如果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